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朝鍵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旗簡字第374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5年12
月29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
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肆萬捌仟參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5年11月2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申請書、貸款應行注意事
項、客戶帳務查詢單、逾期未繳款月報表及交易紀錄表等件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