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5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5133號債權人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麗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已對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釋明請求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執行費用新台幣8,912元之依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辦理,另前開執行費用業已記載於債權憑證)。
三、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
四、債務人林麗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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