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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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76號
原 告 邱益如 即社立愛國際美容企業
訴訟代理人 黃傳明
被 告 王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
序仍適用之。
二、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4日以105年度
沙補字第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1,550元,該裁
定已於105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迄未補繳,有本院答詢表、本庭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按,
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