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告 張善國 上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