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0年度花小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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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花小字第7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
被 告 周蘭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萬里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陳鈺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