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13號原告 粘家偉 即 浩翔 企業工程行
林慧姣 被告 陳開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6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