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94號原告 范汶昇
賴永發 被告 高千惠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之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移轉土地所有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0元(計算式:苗栗縣○○鄉○○段○○○○○○號土地面積2,500平方公尺102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元=325,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則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二人各36萬元。綜上,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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