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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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桂琳 代理人 謝杏奇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許方 如
賴良茜 黃家洋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吳俊鴻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吳韋勳 洪瑞霞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簡逸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8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新北市新店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