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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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丁○○被告丙○○
甲○○
號戊○○乙○○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訴字第899號違反期貨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等乙案,業經本院於96年10月4日判決免訴,而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係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7665號、95年度偵字第1841號移送併辦,惟該移送併辦意旨所指被告丙○○、甲○○之犯行(即「聯億行」部分)因與本院96年度訴字第89
9號案件無一罪關係,經本院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查該刑事部分本院既無從併辦,顯見本案刑事部分與檢察官起訴部分無全部一部之關係,自非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亦即原告告訴被告等詐欺等部分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故原告自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王耀興法官鄭吉雄上為正本係照原告作成。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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