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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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23號聲請人 邱秀美 訴訟代理人 楊碧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10紙(下稱系爭股票),經本院裁定公示催告。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因遺失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8
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民國108年9月2日具狀聲請公告,本院於同年月3日公告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09年度除字第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股票│1│10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股票│1│4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股票│1│484│├──┼────────────┼────────┼──┼──┼──┤│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116│├──┼────────────┼────────┼──┼──┼──┤│5│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股票│1│311│├──┼────────────┼────────┼──┼──┼──┤│6│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股票│1│26│├──┼────────────┼────────┼──┼──┼──┤│7│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股票│1│1000│├──┼────────────┼────────┼──┼──┼──┤│8│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股票│1│1000│├──┼────────────┼────────┼──┼──┼──┤│9│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D00000000│股票│1│1000│├──┼────────────┼────────┼──┼──┼──┤│1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1NX00000000│股票│1│452│└──┴────────────┴────────┴──┴──┴──┘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鈺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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