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5月1日以法矯字第0980015865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