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呂秉樺 被告 劉美莉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方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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