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04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芷伃 被告 謝在 東
謝 胡秀妹 謝在和 謝玉玲 謝文生 謝鳳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雖據繳納裁判費12,286元。然於105年10月5日變更起訴聲明時,並未表明追加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包括但不限於鑑價機構就上開不動產之鑑價報告、實價登錄資料、房仲網站鄰近交易價格參考資料等),再依前開說明及同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應徵收之裁判費。扣除前繳裁判費後,若有不足額並應予補繳,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該項裁定並已於105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之上開說明,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