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27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王謄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柒萬壹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㈡新台幣陸萬參仟玖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請求金額│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新臺幣)│││├───────┼──────────────┼─────┤│7,175元│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75%│├───────┼──────────────┼─────┤│10,323元│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82%│├───────┼──────────────┼─────┤│15,827元│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26,547元│民國106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8%│└───────┴──────────────┴─────┘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