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許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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