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921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甲○○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七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乙○○(邀同 劉秀香 為連帶債務人丙○○為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2,500,000元整,自民國94年9月21日起至109年9月21日止共15年,分18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逾期償付本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按本放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就超過部分按本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自96年10月21日起即未還本繳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連帶給付如前揭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13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