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2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惠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請求標的「3.延遲還款利息:以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日計算至本金還款日」,是否包含於請求標的「2.利息:共貳拾陸萬參仟參佰陸拾元(263,360)元」內?若非,該項延遲還款利息請求之本金是否為請求標的「1.本金:共新臺幣(以下同)肆仟玖佰萬元(49,000,000)元」之數額?其請求之利息及延遲還款利息之起迄日為何?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