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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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國賓 代理人 李國龍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聲請人前於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裁定駁回其更生聲請確定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而再次聲請更生之必要。
二、聲請人之99年及100年度財產所得資料、民國103年1月至10月間之薪資明細單,以及聲請前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明細資料。
三、聲請人配偶之101年及102年度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以及聲請前2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存摺明細資料。
四、釋明聲請人配偶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須受扶養之情事。
五、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靜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