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壢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23號附民原告 彭南榮 附民被告 吳梅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3年度壢簡字第1006號侮辱罪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曾名阜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