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交易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交易字第14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石俊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石俊郎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經核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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