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9號原告 陳國興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天驕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二十四萬八千元,應繳裁判費二千六百五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外,尚應補繳二千一百五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