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69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債務人建平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柒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本金壹拾貳萬貳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二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9年05月01日分割自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6年12月14日標得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銀(五)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債權人自97年03月29日起概括承受中華銀行之資產、負債及營業(不含保留資產與保留負債)。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7年03月29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讓與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B2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讓與,對債務人自公告之日起立即發生效力。
(二)另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滙豐(台灣)」】業於99年05月01日依企業併購法有關分割規定,將香港上海滙豐銀行在台分行部分營業、資產及負債分割予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03月22日金管銀外字第00000000000號函令,核准在案。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之規定,於99年05月01日起連續五日將債權分割之通知,公告在經濟日報A14版。是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分割讓予。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簽帳消費共積欠信用卡款項新臺幣125,762元,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102年10月9日迄未清償。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未獲全數清償,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四)依前簽訂之契約第15條之規定:各筆循環信用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9.929按日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4捨5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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