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93號原告 林淑英 被告 岳廣軒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33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筱寧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鈺馨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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