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78號原告 王巧文 被告 薛佳盈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黃靖崴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