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12號聲請人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理人 陳怡君 相對人 紀道欽 原住臺東縣○○市○○路○○○○○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雙掛號存證信函將債權受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惟信函因「招領逾期」遭退回,無法送達,故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住所不明,無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業據其提出經郵局退回之債權讓與通知信件、信封影本等為證。又本院並曾以103年4月8日東院忠民壬五103司聲49字第1030005605號函請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查訪相對人是否實際居住於戶籍址,經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函覆相對人未實際居住,而相對人經調取戶籍資料並無變動之記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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