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424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明生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9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經查債務人王明生戶籍設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又查債務人已執行刑期完畢出監,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七日內陳報債務人之住居所,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權人迄今未為補正,因債務人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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