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6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636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郭勇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捌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郭勇男於民國88年12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1年7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140元及費用7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363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勇男431│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24633│0000000000│07月11日起││七四│││元│906││││├──┼───┼─────┼──────┼──────┼───────┤│002│新臺幣│郭勇男431│自民國10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87333│0000000000│07月11日起││點七四│││元│90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