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35號原告 陳嘉泫 被告 施教滌鮮得來 上海生煎湯包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明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566元【工資補償39,200元+醫療費用1,366元=40,5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其中工資補償39,200元之性質屬請求工資,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元,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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