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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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134號原告 許桂菁 被告 王伯福 即忠承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涂文豪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補 字第 134 號裁定(110.07.14)【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勞簡專調 字第 2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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