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壹臺、賭資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29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3123號處分書附卷可憑,扣案之傳真機1臺、賭資新臺幣(下同)6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亦有明文。查被告因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192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士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上職議字第3123號處分書附卷可憑,上開扣案之傳真機1臺、賭資60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偵查卷第7頁),復有扣押物品目錄表、清單各1紙在卷可按,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