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54號原告乙○○被告丙○○(PHETBUNPRADAP)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送達仍未臻完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映佐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254號原告乙○○被告丙○○(PHETBUNPRADAP)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送達仍未臻完備。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