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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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樹愷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樹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胡樹愷前因侵占案件(共10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
101年11月13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有期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3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11月12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30日後,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3年10月13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件在卷可按。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江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