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救字第63號
聲 請 人 乙○○
樓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甲○○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甲○○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業據提出本院93年度北簡字第12999號民事簡易
判決、民事執行處函、強制執行聲請狀、財政部臺灣省北區
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