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52號原告 張柏鴻
鄭財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丕銘 律師被告 薛登元 訴訟代理人 薛暖姝 被告曾囬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一頁關於判決製作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