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9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祐偉律師
常照倫律師 黃建閔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參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自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丁智慧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士益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