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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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5917號債權人 鄭素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旗升有限公司(原名:勝泰豐實有限公司)、 黃協有 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台端於民國110年6月3日之陳報文件內載明㈢被告勝泰豐
實有限公司及負責人 錢汶華 ,保證人黃協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元…,請確認「錢汶華」是否為本件債務人?抑或只是債務人勝泰豐實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支票上未見錢汶華之簽章或背書)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