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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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050號債權人禎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士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佳鈴 即順寶電機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後附之出貨單所示,台端之送貨方式係透過
貨運方式送達,請提出債務人陳佳鈴即順寶電機行之簽收單,或提出債務人之貨品訂購單。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