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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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0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046號債權人 廖耀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詹益南 、 詹玉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詹玉曍為一般保證
人,依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