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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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960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蕭宇成 異議人因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2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9年2月17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異議人遲至民國109年3月10日(本院收狀日)始提出異議,本件支付命令已於民國109年3月9日確定,債務人所提起之異議已逾法定期間,依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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