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82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鄭楚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57,688元│106年1月7日起至│9.57%│106年2月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106年2月7日止││清償日止│0.957%,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1.914%計算。││││106年2月8日起至│14.355%││││││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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