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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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0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人杰即具保人上列被告兼具保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8年度執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人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人杰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其本人提出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仟元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命提出保證金8仟元,經其本人於民國107年7月23日繳納後,將被告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68號判處有期徒刑
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319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影本、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二)該案經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亦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此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856號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被告之戶籍資料、108年3月28日屏檢文常108執1856字第1089011639號函、108年3月28日屏檢文常108執1856字第1089011637號函、108年4月29日雄檢欽岸108執助289字第1080028838號函及檢附之拘票、報告書影本附卷可稽。再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引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