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性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調少連偵字第1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桃簡字第153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凌晨1時許,與友人少年許○恩(00年0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陳○函(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徐○銘(00年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3人所涉非行,業由報告機關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步行至桃園市○○區○○路旁告訴人甲○○經營之臺灣省桃園縣私立和昭汽車駕駛人訓練班(址設桃園市○○區○○路○○號),因一時貪玩,竟基於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無故自油管路旁空地侵入該駕駛人訓練班建築物附隨之土地內,被告並將停放其內告訴人所有之LEXUS牌白色汽車(未申請牌照)駛出,然駛至桃園市○○區○○路○號之南崁五福宮宮廟時,撞擊五福宮廟前右側龍柱,方將車輛駛返(所涉竊盜、毀損器物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渠等即逃逸。嗣該訓練班員工發覺車輛損壞,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報警處理,因而循線查獲等語。
三、惟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建築物罪嫌。惟上揭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9年7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憑(本院桃簡字卷第27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張博鈞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