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618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丙○○、乙○○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5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謝文心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