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長立
代理人 劉柏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信惠 、 林秀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債務人許信惠、林秀珠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請 陳明 是否請求其等與債務人(即借款人)林秀珠「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長立
代理人 劉柏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信惠 、 林秀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債務人許信惠、林秀珠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請 陳明 是否請求其等與債務人(即借款人)林秀珠「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