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屏東縣南州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長立

代理人 劉柏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許信惠林秀珠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債務人許信惠、林秀珠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請 陳明 是否請求其等與債務人(即借款人)林秀珠「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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