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2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職務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2679號原告 黃銀斌 被告高雄市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日進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睿方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安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職務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