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林慶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種類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民國)支票 趙重光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成分公司未記載101,640元AU7525416112年1月5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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