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林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亞築吳淮澤方閔萱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萬4,9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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