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8號原告 吳胤勳 訴訟代理人 吳悅甄
吳主誠 被告 曹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曹鈞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
一、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另依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之1第2項規定,於民國112年1月1日前滿18歲而於同日未滿20歲者,自同日起為成年。又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曹鈞為93年1月生(日期詳卷),有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於本件起訴時(111年5月12日)為未成年人,固應由行使其權利義務之 曹榮顯 為法定代理人。然曹鈞於112年1月1日已滿18歲,而已成年,則曹榮顯之法定代理權已告消滅,而兩造迄均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曹鈞本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