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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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2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威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6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卷附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核對相關偵查、執行卷宗屬實。又前開案件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誤。另上開毒品包裝袋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檢察官聲請意旨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為聲請依據,復漏未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均有未恰,而應予更正、補充,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李欣妍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結果/鑑定書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毛重0.27公克)白色結晶(2包抽1,編號2,檢驗後淨重0.110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9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99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度毒偵字第2632號卷第71頁)111年度安保字第90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32號卷第65頁)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毛重0.35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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