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50號聲請人財團法人聖徒會法定代理人 莫容嗒 代理人 李齊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志衡

更多裁判書